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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觀念-社會主義的謬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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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類別 人文社科
發布時間 2017/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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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觀念-社會主義的謬誤》[PDF] 簡介:   導讀: 簡介: 經典引語一個人只要不懈地探求自由和繁榮的原理,那麼他或早或遲,都必定要走過哈耶克這扇大門。但哈耶克的經濟學和社會政治觀點常被誤解,也常被別有用心地歪曲,然而, 簡介: 經典引語 一個人只要不懈地探求自由和繁榮的原理,那麼他或早或遲,都必定要走過哈耶克這扇大門。但哈耶克的經濟學和社會政治觀點常被誤解,也常被別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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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觀念-社會主義的謬誤》[PDF]"介紹
  導讀: 簡介: 經典引語一個人只要不懈地探求自由和繁榮的原理,那麼他或早或遲,都必定要走過哈耶克這扇大門。但哈耶克的經濟學和社會政治觀點常被誤解,也常被別有用心地歪曲,然而, 簡介:


經典引語
一個人只要不懈地探求自由和繁榮的原理,那麼他或早或遲,都必定要走過哈耶克這扇大門。但哈耶克的經濟學和社會政治觀點常被誤解,也常被別有用心地歪曲,然而,他對計劃經濟和極權主義必然後果的預言,他對人性自由本質的論述,都喚醒了知識分子的思考,也奠定了他作為偉大的經濟學家和新自由主義思潮代表人物的地位!
內容簡介
《經濟、科學與政治》這本文集,收入了哈耶克寫於50至70年代以上著作之外的論文和他在各地的演說計40余篇,一些著名的篇什,像《作為一個發現過程的競爭》、《知識的僭妄》、《曼德維爾大夫》、《復雜現象論》和《建構主義的錯誤》等等,都已被收入其中。
這些文章的好處有二:一是從時間跨度上說,它們寫於哈耶克思想最活躍的一段時期,因此我們可以從中清晰地看到他從專業經濟學家變為一個貫通多學科思想家的發展脈絡;二是與那些大部頭的專著相比,其中不少文章都更為通俗易懂,對於沒有耐心咀嚼《自由秩序原理》或《法律、立法與自由》的讀者,它們不失為一個了解哈耶克思想更為方便的途徑。
時代背景
1940年代,干預主義紅極一時,存在主義鼻祖薩特,飛身到蘇聯取經;一代哲人羅素,對蘇維埃的計劃經濟無限憧憬;歐洲各左派政黨紛紛順利上台執政;英國、法國的國有化運動進行得如火如荼,北歐的福利主義所提供的“人類關懷”羨煞旁人……一時間,計劃經濟、凱恩斯主義、福利主義、國家干預主義,都成了美好社會的代名詞。
1945年,在學術上正青雲直上的哈耶克,清楚地認識到干預主義理論的謬誤,並對世界廣泛實踐這些錯誤理論的前景深感憂慮,奮筆疾書,寫下了《通往奴役之路》。他苦口婆心地警戒世人:“通往地獄之路,常由善意鋪設……如果人類放棄自由主義的精神,想憑著良好的意願,自以為是地去計劃、設計社會,必將把人類引向深淵。”
由於牛頓物理學的空前成功,知識分子們普遍堅信,既然控制和計劃在科技領域行得通,也就同樣可以借用來解決社會問題。但哈耶克卻認為,社會科學研究的對象比自然科學遠為復雜,由於知識總是分散地掌握在每個個人手裡,所以對人類社會或經濟事務作大一統的計劃,注定要失敗。在《致命的自負》中他寫道:“要人類意識到自身認識能力非常有限,與要人類增加對自然的認識,兩者不僅同樣重要,而且前者要比後者困難得多。”
哈耶克不僅反對極權主義,也反對福利主義;他不僅反對計劃經濟,也反對凱恩斯的國家干預主義。他反對的目標是如此之多,處處樹敵,使他一夜間變成知識界異端,名譽掃地,一些著名學府拒絕聘請他任教,他不得不離開歐洲。但即使到了思想較為自由的美國,他也只能輾轉在大學裡謀到一個不太對口的位置。
直到70年代,哈耶克一貫反對的凱恩斯主義方案已經千瘡百孔之時,他的思想才又引來了越來越多贊賞的目光。1974年他榮獲諾貝爾經濟學獎,聲譽也由此達到頂峰——雖然經濟學界不少人認為這與其說是因為他在專業經濟學上的貢獻,不如說是承認了他捍衛資本主義文明不屈不撓的精神。
哈耶克一生經歷坎坷,聲譽大起大落。愛他的人,視他為指路明燈;恨他的人,視他為惡魔怪獸。丘吉爾多次引用哈耶克的話,反對對手工黨的國有化計劃;撒切爾夫人大學時期就讀過《通往奴役之路》,到執政初期,她曾拿了本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往政策研究員面前一放,說道:“我們信這套”;而布什總統則給哈耶克頒授總統自由勳章,表彰他的學術貢獻。
黃金片斷
自由國家的憲政
1.自由主義憲政制度的奠基者為捍衛個人自由而提出的方法是權力分立。這種觀念背後的含義是,強制之應當得到允許,只能因為它是用來執行得到立法機構批准的對個人行為具有普適性的規則。不過正如我們所知,分權並沒有達到這一目的。這項原則若想有實際意義,必須以一個法律概念為前提,即要根據法律自身的、獨立於法律來源的標准,去限定什麼是法律。只有當把立法行為保留給一個特定的機構,同時使它的權力僅限於這種行為時,說一種行為是“制定法律”的行為,才會產生有意義的結果。
2.事實上,我們現在所說的“法律”,並不是指某種特定的規范或命令,而是用來指我們所謂的立法機構作出的幾乎任何決定,這使得目前對權力分立的解釋建立在了一種循環論證上,使它變成了一個空洞無物的概念:只有立法機關在通過法律,它不擁有別的權力,然而它作出的無論什麼決定,都是法律。
3.這一發展的出現,是由於被理解為無限政府的民主政府的興起,以及同它十分投合的一種法哲學,即法律實證主義造成的。這種學說試圖把一切法律都歸結為某個立法者表達的意志。從根本上說,它依靠的是一種錯誤的認識:最高“主權”必須是不受限制的權力,因為據說對權力的制約只能通過另外的權力。如果受到限制的是一個既定權力的行動的實質性內容,那麼這樣說是正確的。然而,如果是將權力限制在某種可以通過客觀檢驗加以確認的行為上,這樣說便不對了。
4.古典學說在對制定法律和發布具體命令加以區分時依據的基本認識是,法律的制定者必須致力於使他發布的東西普遍適用於未來的無數事例,並且放棄為了特殊事例而修改其適用性的權力,以此證明,他相信他所發布的東西的公正性。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是建立在有關某種行為是正確還是錯誤的意見上,而不是建立在造成某種特定結果的意志上。立法者若是能夠以這種方式證明,他相信自己統治的公正性,因此他所考慮的決定應當得到支持,他的權力才是建立在人民的意見上。
5.目前對民主理論的誤解,其來源是盧梭用人民的意志取代了普遍意見,以及由此產生的人民主權的概念,這實際上意味著,多數就具體問題作出的無論什麼決定,都是對一切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但是,這樣的權力既無必要,其存在也與個人自由不相容。的確,就政府被授權管理由它支配的人力和物質資源而言,它的行為不能完全受公正行為的普遍法則的支配。然而自由社會的本質是,私人不屬於受政府管轄的資源,一個自由人能夠根據他的知識,為了他自己的目的,利用一定的這樣的資源。對於代議制政府的理論家來說,守法的政府(government under the law)是指,政府在領導行政機構時,除了讓私人服從公正行為的普遍規則之外,不能利用這種機構對他們施以強制。
6.民主理想的出現使人們覺得,人民代表不但應當能夠作出制定公正行為規則的決定,而且也能決定當下的政府行為,讓它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資源提供服務。但是這不一定是指這兩種行為由同一個代表機構履行。民主立法和民主政府大體上說都是可取的東西,但是把這兩種職能交給同一個機構,卻破壞了權力分立可以提供的對個人自由的保障。如果領導著政府的同一個議會能夠制定它所喜歡的、符合政府目標的無論什麼法律,這樣的民主政府必然會不再是一個本來意義上的守法政府。這樣理解的立法行為,完全喪失了這種最高權力通過致力於普遍規則而獲得的正當性。
7.一個擁有無限權力的議會所處的位置,會使它利用這種權力照顧特殊群體或個人,不可避免的結果是,它會變成一個通過對特殊利益進行分配,以此為它的支持者提供特殊好處的機構。現代“全能政府”的興起這項發展,以及有組織的利益迫使立法機構進行對自己有利的干預,都是因為賦予最高權威機構強迫具體的個人致力於特定目標的不受限制的權力而導致的必然和惟一的結果。一個僅僅限於制定普遍適用的公正行為規則的立法機構,因為這些規則對特定的個人或團體的作用難以預測,因而不會遇到這樣的壓力(因此,游說等現象是政府干預的產物,只要立法機構擁有干預特定群體的行為的權力,這種干預的規模必定會不斷擴大)。
8.限於篇幅,這裡無法說明這種發展是如何同“社會公正”的概念聯系在一起的。對此我只能推薦去年我提交給朝聖山學社東京會議的文章,並引用我最近一篇文章中的一段說明:
政府的三項重要工作在近代的演變,反映著西方世界的一些價值被賦予的重要性:效率、民主和公正。但是在過去100年裡出現了一種無法與這些價值協調一致的新價值,即社會公正。正是由於對社會公正的關注,破壞了政府過去的三項職能和責任,為現代政府增加了新的領域。
9.回顧歷史,個人自由僅僅出現在法律沒有被當作任何人專斷的意志,而是來自法官或法理學家將支配公正意識的原則表述為普遍規則的努力。立法機構傾向於修改公正行為的普遍規則,是一種比較新的歷史現象,並被正確地稱為“是人的所有發明中結果最為重要的一項精致的發明,其影響之深遠,甚至超過了火和火藥”。早先,特意的“立法行為”所從事的大多數事情,其實都是針對政府的組織和措施,而不是針對公正的行為規則。後面這種意義上的法律,長期以來被認為是不可更改的,只需不斷地使它恢復其原初的純潔性(pristine purity)。甚至早期議會形式的設立,原則上也是為了用來決定恰當的政府事務,尤其是征稅,而不是為了制定公正行為的普遍規則這種意義上的法律。
10.因此十分自然,如果有人要求把公正行為的普遍規則條文化的權力交給代議制或民主制的議會,也就等於交到了目標在於支配政府的議會手裡。只有那些理論家,尤其是洛克、孟德斯鸠和美國的憲法之父,允許自己被這樣的議會就是“立法機構”的說法所騙,相信它們僅僅負責這些理論家當時所理解的法律,即公正行為的普遍規財,他們希望加以限制的強制權只實施這樣的規則。從一開始這些“立法”議會就主要承擔起了組織和領導政府的任務,並且日甚一日。權力分立的理論家所理解的那種含義上純粹的“立法”議會,從來就沒有存在過,至少自古代雅典的立法院——它僅僅擁有修改公正行為規則的獨占權——以來,就從未存在過。
11.因此,權力分立從來就沒有實現過,因為自從立憲政府在近代開始發展以來,制定法律的權力(從法律這個概念所要求的含義上說)就同領導政府的權力同時集中在議會手裡。結果是,在現代民主國家裡,最高統治權從來就沒有處在法律之下。因為它總是掌握在這樣一個機構手裡,它可以為自己打算承擔的特定任務隨心所欲地制定法律。
12.在民主制度中,權力分立要想達到它的目的,需要有兩個不同的議會,它們擔負完全不同的任務,相互獨立地開展工作。兩個結構相同、協調工作的議會,顯然是做不到這一點的。真正的(分權理論意義上的)立法議會,必須制定限制政府式議會(governmental assembly)的規則,後者應當遵守前者所制定的法律,因此,如果構成後者的代表同前者有著相同的利益劃分和黨派,它必定不會服從前者。如前所述,立法議會只應當關心何者為正確的意見,而不應關心同具體的政府目標有關的意志。
13.現行的民主體制,完全是根據對民主政府的要求,而不是像分權理論所理解的那樣,根據發現公正規則或法律的要求而形成的。為了民主政府的這個目的,設立一個為實現一系列特定的具體目標的組織,毫無疑問是必要的。既然民主政府需要政黨,一個政府式的議會為何不能按照政黨路線加以組織,便沒有什麼道理可言,就像議會制度中通行的一樣,這樣的組織也要有一個像政府一樣運行的多數執行委員會。
14.但是另一方面,對“黨派”或有組織的利益的不信任,是早先代議制政府理論家的特點。他們明白,就涉及到立法而言,這樣的不信任是完全有道理的。在不存在特殊的具體利益總和,只有真正的公共利益的地方,在“只有共同的權利和公正,排除了一切黨派和私利”,“可以被稱為法律的帝國而不是人的帝國”(哈靈頓語)的地方,就需要一個不是代表各種利益之外,而是代表正確意見的機構。這裡我們需要人民的“有代表性的典范人物”(representative sample),如果可能的話,這些男男女女特別受到尊重,是因為其正直和智慧,而不是因為他們是照看著他們所屬團體的特殊利益的代表。
15.這些立法機構的成員盡管是被人民選出來作為正確意見的代表,但是他們應當獨立於意志和利益之外,當然也不應受政黨紀律的約束。通過讓他們經選舉而長期任職,並且卸任後不得連選連任,就可以做到這一點。為了使他們代表當前的意見,我提議采用一種不同年齡組的代表制:每一代人一生只選舉一次,例如在他們40歲時,代表任職15年,此後繼續擔任非專業法官的職務。這樣一來,立法機構將是由40歲到55歲的男女構成(因此它的平均年齡很可能比現在的議會低得多),在他們有機會在日常生活中證實自己之後被同代人選出,要求他們在此後的有生之年中,為一個榮耀的位置而放棄自己的事務。我想這種同代人——他們對一個人的能力總是有著最好的判斷力——的選舉制度,作為對“階層中最成功者”的獎勵,會比已經嘗試過的任何制度都更接近於實現政治學家的理想,即睿智的上議院(senate of the wise)。只有這樣,才能使真正的權力分立——守法的政府和真實的法治——成為可能。
16.只要我們看看稅制立法所采用的方法,便可對這種制度的運行方式有最好的理解。納稅是一種強制性行為,要求每個人為公共開支出一份力的原則,或征收數量在不同的個人之間按比例分配的方式,要以一個由立法機構決定的普遍規則確定下來。每年的支出數額和相應的稅收數額,則是一個要由政府式議會來決定的問題。但是在這樣做時應當明白,每一筆額外支出,都要由他們自己和他們的所屬機構以一種他們無權改變的方式來承擔。想把額外開支的負擔轉移給別人的任何企圖都將被排除。我想象不出,除了讓政客們明白他們所花的每一個便士,都是根據事先已經決定、因此他們無法改變的普遍規則按比例進行分配的,還有其他什麼限制政客的更好的方式。
17.作為一個服務機構,僅限於利用以這樣的方式獲得的(或永久供其使用的)手段的政府,仍然可以提供多數人願意為其支付開支的集體福利。它不能做的事情,是為了特殊群體的利益而改變由市場產生的商品和服務的一般流向。根據統一規則的要求,公民個人除了為共同開支貢獻出他的一份外,只能要求他服從那些為劃定每個人受保護的范圍所必需的公正行為的普遍規則,但是不能要求或禁止他去做具體的事情,或為具體的目標服務。
18.如果像有些人堅持認為的那樣,民主制度現在明確無誤地意味著多數有不受限制的權力,那麼我們大概必須發明一個新的字眼來指稱這種政體,它沒有高於多數權力之上的權力,但即便是這種權力也受一條原則的限制,即它僅僅在效力於普遍規則的范圍內擁有強制權。我建議我們將這樣的政體稱為“民治”(demarchy),在這樣的體制下,“人民”(demos)不掌握專橫的kratos(統治權),而是僅限於按照“公之於眾的、既定的永久性法律而非臨時條令”(洛克語)進行“治理”(archein),並且提醒自己我們有可能犯下的錯誤:幻想一旦由人民的意志進行統治,便沒有任何必要讓多數人證明它的決定是否公正,於是清除了所有那些我們已經學會為約束立憲君主制而設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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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市場經濟制度最著名的思想家 / 馮克利
弗裡德裡希·馮·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1899—1991)在中國知識界已不是個陌生的名字。隨著中國在90年代進入迅速的市場化過程,作為20世紀捍衛市場經濟制度最著名的思想家之一,他日益引起國人的廣泛注意,當然也是情理中事,因此在最近十年來,他的著作也被相繼譯成中文出版,先有《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1),然後是《通往奴役之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此書在60年代便有個內部發行的譯本),此後又有他最重要的政治學著作《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聯書店,1997)和《法律、立法與自由》(北京三聯書店,1999)中譯本的相繼問世。此外,他去世前最後一本思想總結性著作《致命的自負》的新譯本也將在年內出版(馮克利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東方出版社在1991年就出過一個內容不太完整的譯本,內部發行),而且據我所知,他的重要的知識論著作《科學的反革命》近來已有出版社列人出版計劃,相信不久也會與讀者見面。因此就哈耶克的主要作品而言,除了那本晦澀難解的認知心理學專著《感覺的秩序》之外,大體上說都有中譯本可以利用了。
哈耶克為20世紀人類思想所做出的貢獻,我們大體上可以歸納為兩點。首先,他繼承以門格爾和米塞斯等人為代表的奧地利學派的傳統,在經濟學中提出的價格理論打破了自亞當·斯密以來長期居於主導地位的“均衡”神話,從而為西方主流經濟學引人了一種動態的經濟觀。這種經濟觀的一個最大特征在於,它延續這個學派的邊際主義思想,把理解經濟知識建立在一種深厚的哲學認識論基礎上,使我們得以更深人地了解市場運行的心理學根源。尤其是哈耶克在這種認知基礎上對人類“合理計劃”能力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所作的分析,對20世紀的人類終於擺脫“計劃經濟”的神話,可謂意義重大。當然,這也是他於1973年榮獲諾貝爾經濟學獎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這種經濟哲學的基礎上,哈耶克又把自己的思想擴展到涉及整個人類社會秩序的領域,從哲學、政治學、法律、心理學等不同角度論證現代市場社會的組織原理,由此形成了一個內容極為龐雜而又嚴謹的社會哲學體系。從本書所收人的文章涉及領域之廣,我們對此當會有很深的體會。
但是,自哈耶克在二戰期間撰寫《通往奴役之路》(1944)開始,他的著作中便始終貫穿著一條思想主線,這就是論證市場經濟與個人自由的互動關系。如果說在二戰結束以前他的論證重心主要放在前者,主要考慮的是市場有效利用經濟知識——如價格、個人技能等等——的作用。這段時期的總結性成果,便是他發表於1945年的名篇《知識在社會中的作用》,據一篇紀念他誕辰100周年的文章說,此文自發表以來被以各種形式翻印了有數百次之多(見1999年5月8日《華盛頓郵報》),它主要討論的仍然是“我們要想建立一種合理的經濟秩序,需要解決什麼問題?”(這是此文的開篇語)。但是以《通往奴役之路》為起點,他開始把注意力更多地轉向了包括市場經濟在內保護個人自由的制度安排上,因為他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市場經濟及其形成的各種社會和法律關系與個人自由就像一枚硬幣的兩面,有著無法分割的聯系,而20世紀的社會主義者雖然也把社會繁榮和人類的自由發展視為十分可取的目標,卻沒有意識到計劃經濟與這個目標的內在矛盾。在他看來,計劃經濟反對市場制度,並不在於它在人類幸福上有著與市場制度截然相反的抱負,而是它在達到同樣的目標上采用了不同手段。這種因為對人類理性和知識能力的誤解而迷信理性的態度(參見《理性主義的類型》和《知識的僭妄》),不僅與個人自由不相容,而且與合理的生活秩序、社會繁榮甚至文明的發展邏輯都是背道而馳的——假如取消了市場,也就不存在價格;假如沒有了價格,就沒有協調社會分工合作的有效手段,從而也不存在采取合理行為的途徑,故自由增進人類進步和繁榮的價值也都無從談起。從他對英國戰後土地政策深人的個案分析(參見《開發費的經濟學》)中,我們即可看到這種思想的出色運用。基於這種認識,他對所有干涉市場價格機制的措施一概予以反對,其中不但包括政府為擴大需求采取的赤字財政,而且還有工會對勞動機會的壟斷和各種群眾壓力團體的作用(見《反凱恩斯主義通貨膨脹運動》及《工會、通貨膨脹和利潤》等篇)。
哈耶克所論在資源配置上通過外力影響市場選擇會造成的害處,在今天已經成了我們的常識:它最大的問題不但會把大量可能的獲得機會都變成權力尋租,減少經濟活動中以創新精神進行試驗的機會,而且會導致對市場之外的一切創造性活動·的窒息。因為正如哈耶克所言,一切創造性的競爭(其對象既可能是利潤,也可能是一種藝術風格),從其本來的意義上說,都是無法預知結果的活動,一些人願意把時間和精力花在某件事上,其理由往往不為外人所知,或即使他們知道,對其成功的可能和價值也會有十分不同的評價,因此沒有一個激勵競爭的機制為人們提供據以采取合理行動的信號,必然會使人類的創新精神受到極大的限制。這也就是他在《作為一個發現過程的競爭》中反復強調的,“競爭理論對未來事實的無知”恰恰是這種理論的價值所在。
雖然在一個建立在分工基礎上的生產過程高度復雜的現代社會裡,為獲取不同形式的滿足而展開的競爭有助於知識的有效利用,即個人自由的落實,但是在民主社會中卻存在著另一種威脅著這種自由的競爭,這就是各種利益集團為了達到其內部的集體目標,都希望運用自己的勢力影響經濟生活的政治過程。因此哈耶克在捍衛市場制度時所反對的,並不限於極權主義政府的干預,這一點是常常被人忽略的。當然,在干預市場方面獨裁政府的潛在可能性首當其沖,首先對它保持警惕也是勢所必然。但是在以多數原則的基礎上運行的民主社會,利益集團通過其政府(尤其是議會)代表而干涉市場過程,存在著同樣大的危險。這就是包括本書中多篇文章在內,哈耶克持之以恆攻擊“社會公正”的原因,這也是他讓許多人產生誤解的一個重要原因(在這一點上,可以說他也是當代重要社會理論家中僅見的一位)。
哈耶克為何如此執著於對“社會公正”的駁斥?我曾在一篇短文(見《讀書》2000年第2期)中談到,其中有一些在我們這裡不太可能發生的語言學問題。中文裡的“社會公正”,換成英語(法語、德語的情況也類似)是“social justice”,而這裡的“social(社會)”一詞,自從上個世紀下半葉以後,在西方世界便包含著“社會主義的”和“社會黨(人)”這類強烈的語義學暗示。哈耶克認為,在“社會公正”這個稱呼中,“社會”一詞很容易被“主體化”,即它會讓人錯誤地聯想到社會可以成為一個“公正分配的主體”。但是在哈耶克看來,作為一個形容詞的“社會(social)”,只能用來表現一種“狀態”(Status),因此它不可能成為一個“公正的分配者”,由此得出的邏輯結論是:“在不存在分配者的地方,也不可能有分配的公正”(見《社會公正的返祖現象》)。
然而哈耶克注意到,“社會公正”卻是許多知識分子和訴諸民意的政黨非常願意使用的一個字眼。由此就帶來一個問題:既然“社會”不可能成為分配的主體,那麼“社會公正”由誰說了算?也就是說,公正或不公正的標准由誰來制定?在民主制度下,以“社會公正”的名義實行“公正分配”,往往不過是一些一時把持了權力的利益集團,由於他們代表多數(既不是“社會”,更不是“人民”),因此他們傾向於越過公正行為的法律准則,制定一些非常專斷的分配政策。哈耶克認為,一般所謂基於社會公正的分配政策,仔細分析起來,本質上都是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的剝奪,基於政治或社會原因,這種剝奪也許有其必要,但絕對不能稱之為“社會公正”。因為奠基於公正規則之上的秩序,只會造成個人努力被市場所承認後得到的千差萬別的回報,卻絕對不會產生“社會公正”。凡是以“社會公正”為名進行的分配,其直接可見的後果不但是對市場過程的扭曲,而且還有福利國家政策下培養出來的一大批喪失了個人責任感的公民,這樣的後果,即使僅僅從道德上說,對一個自由社會也是非常不利的(參見《自由企業制度的道德因素》)。因為正如哈耶克所言,符合道德的收人,只能是我們在公平的規則下個人努力和機會的結果,“我們在比較幸運時賺到錢……只能是因為我們同意參與這種游戲。一旦我們同意加入這場游戲,並從其結果中獲益,我們就有道德上的義務接受其結果,即使它們轉而對我們不利。”在哈耶克看來,惟一能夠擔當“公正”一詞的,只有法律面前的平等。
哈耶克思想中易於讓人產生誤解的另一點是,由於他極力主張自由市場經濟,反對政府干預,因此他似乎是個18世紀意義上的“自由放任主義者”甚至無政府主義者。不過正如本書中的多篇文章(例如《關於行為規則體系演化過程的若干說明》一文)所示,在他看來,文明的進步大大取決於每個人都遵守一定的規則,而這些規則的實施,至少有相當一部分是必須由國家來保證的。他賦予了國家機器以十分重要和明確的任務,而且我認為這是他的思想中最具理想主義的成分。例如在《民主向何處去?》一文中,他便不避自己極力反對的“建構理性主義”之嫌,設計了一個“理想議會模式”——為了保障立法機構的公正和超然,他竟然希望一個人一生只參與一次立法選舉。姑不論它是否真能做到公正,人們對這個一次投票之後再也無力左右的機構是否放心,也是大有問題的。但是從這些言論中,我們也可以更清楚地了解他為何不承認自己是“保守主義者”的原因:他在認識社會運行上的科學態度(我們不妨細細品味他非常喜歡使用的“原理”和“原則”這類概念),使他無法完全認同於伯克等人為社會成規披上的神秘主義外衣。
但是,從哈耶克的憲政思想中,我們也可以邏輯地推導出另一個極有價值的結論。對一切以強制力為後盾或有壟斷傾向的權力都必須加以限制,這本是西方世界一個古老的政治智慧,亞裡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早就說過:“把權威賦予人,等於引狼人室,因為欲望具有獸性,縱然最優秀者,一旦大權在握,總傾向於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蝕。”此後自霍布斯以降,凡是涉及到限制權力的必要性,憲政主義思想家無不以訴諸人類性惡論為立論的基礎。但是站在哈耶克知識理論的基礎上,我們卻不必再單純以性惡論或“權力導致腐敗”之類的傳統判斷來解釋限制權力的必要。我們不妨假設人性本善,由此使限制權力的必要失去理據。然而根據哈耶克的理論,即使行使權力的人動機十分高尚,由於他無法掌握許多個人根據變動不居的信息分別作出的決定,因而他也難以為目標的重要性等級制定出公認的統一尺度。所以,即使是一心為民造福的權力,其范圍也是應當受到嚴格限制的。他在我們可以把這種從知識利用的角度來理解限制權力的思想,視為哈耶克對傳統政治理論做出的一項重要貢獻——它使我們可以避開性惡論的形而上學觀點,把限制權力的必要性建立在有充分經驗基礎的知識傳播原理之上。
回想起來,當世界上大多數人都在贊揚國家干預和計劃經濟時,哈耶克卻始終堅持認為,一個自由社會要想保持進步的活力,就必須向著不可預見、無法計劃的未知事物開放。正如他在《自由秩序原理》中所言,“只有當事先知道自由能夠帶來的好處時才得到批准的自由,是不能稱為自由的”。個人所享有的打破舊模式。創造新事物、建立新規范的自由,才是一個進步社會的標志,“如果我們僅僅認為只有多數人實踐的自由才是重要的,我們就會創造出一個停滯不前的社會,它將有著一切不自由的特征”(同上)。因此他也是20世紀為捍衛寬容做出最大貢獻的思想家。在他看來,建立在限權原則上的民主憲政制度,有著凝聚共同體和保障個人主義的雙重價值,它的最大作用在於確立一些“公正的行為規則”,無論是個人還是包括政府在內的所有經濟和政治“法人”,都必須平等地處在這些規則的支配之下。只有如此,才能保證各種不同價值觀念的和平共存(參見《自由社會的秩序原理》和《自由國家的憲政》)。因此我們也可以說,哈耶克所倡導的自由主義,其實是自洛克以來西方人思考如何回應一個多元化世俗社會的繼續。如韋伯所說,在這個“除魁的世界”裡,不但單一的終極價值已不復存在,各種傳統的權威制度也失去了理據,惟一還具有普適性的只有工具主義意義上的理性化。在這樣一個世界裡,如果我們仍然希望過上和諧、自由與繁榮的生活,那麼除了遵守哈耶克所說的“無目標的抽象規則”之外,我們已經別無選擇。
200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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