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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研究》掃描版[PDF]
下載分級 图书资源
資源類別 教育科技
發布時間 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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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研究》掃描版[PDF] 簡介: 中文名 : 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研究 作者 : 劉士國 圖書分類 : 科普 資源格式 : PDF 版本 : 掃描版 出版社 : 山東人民出版社 書號 : 7209036113 發行時間 : 2004年12月 地區 : 大陸 語言 : 簡體中文 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文僅就下面幾個問題進行評價、研究。 一、共同侵權行為的司法解釋及疑難問題 (一)對前述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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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研究》掃描版[PDF]"介紹
中文名: 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研究
作者: 劉士國
圖書分類: 科普
資源格式: PDF
版本: 掃描版
出版社: 山東人民出版社
書號: 7209036113
發行時間: 2004年12月
地區: 大陸
語言: 簡體中文
簡介:

內容簡介:
本文僅就下面幾個問題進行評價、研究。
一、共同侵權行為的司法解釋及疑難問題
(一)對前述司法解釋有關共同侵權行為規定的評析
關於共同侵權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僅作原則性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8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該條第1、3款為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第2款為非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關於共同侵權行為,除教唆、幫助行為外,還有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及團伙行為等形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作出了規定,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了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規范。當然,此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也有可商榷之處,學者對此也有不同意見。以下重點就此司法解釋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前述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依此規定,共同加害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或者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這一類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包括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
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前述司法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的情況。其共同在於數人有共同的過錯,是共同過錯將數人聯絡在一起,其共同過錯可能是均有故意,或者均有過失,或者有的有故意,有的有過失。
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前述司法解釋第3條第l款規定的二人以上“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情況,以及第2款規定的“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情況。其共同不在於有意思聯絡,而是結果的客觀的共同性。關於共同侵權行為,學說、立法及判例經歷了一個由嚴到寬的發展過程。就學說而言,分別有有意思聯絡說與無意思聯絡說。在有意思聯絡說中,又有共同故意說和共同過失說。共同故意說主張共同侵權以共同故意為條件,過失不構成共同侵權。共同過失說主張共同的故意、過失均可構成共同侵權。前述司法解釋關於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的規定,顯然采納了共同過失說。無意思聯絡說主張共同侵權不限於有共同過錯,無共同過錯而結果共同亦可構成共同侵權。前述司法解釋有關共同侵權的規定,總體上顯然是采納了無意思聯絡說。無意思聯絡說符合現今工業化社會中存在的環境污染、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實際情況,為立法及司法解釋的正確選擇。
對前述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有學者持有不同意見,認為不以意思聯絡為要件而采共同結果說,擴大了連帶責任的范圍,而且很難區分第3條第1款規定的承擔連帶責任的共同侵權行為與第2款規定的承擔按份責任的無過錯聯系的共同侵權行為。而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的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為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應按無過錯聯系的致害責任處理,不能作為共同侵權。而另有學者認為,前述司法解釋中的“間接結合”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只能按侵權人過錯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些意見雖不無道理,也表明前述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尚有可完善之處,但本人認為其仍然是基本可行的。因為如果共同侵權以意思聯絡為要件,勢必將現代社會存在的不以過錯為要件的環境侵權責任等排除在共同侵權之外。事實上多家污染環境的企業造
成同一損害後果的情況並不少見,這在客觀上已形成共同侵權,不令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保護受害人不利。至於前述解釋第2款規定的“間接結合”應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沒有說明其不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認為只能由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觀點是有疑問的。前述司法解釋第3條的規定是對《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解釋,既然第130條規定的是共同侵權行為,這一司法解釋涉及的當然是共同侵權行為問題,而共同侵權行為人也當然應承擔連帶責任。只不過從實踐情況看,像環境污染造成的“間接結合”,各侵權人分擔責任後一般即可使受害人獲得賠償,一般不會出現連帶責任,但這不等於共同侵權人此時不存在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還有一種類型,就是暴力團伙的侵權行為。暴力團伙的侵權行為是有組織的侵權行為,而且經常伴隨犯罪行為。就侵權責任而言,暴力團伙犯罪中的主犯、首犯在承擔較重刑事責任的同時,也應承擔較重的民事責任,而從犯、脅從犯在承擔較輕刑事責任的同時,也應承擔較輕的民事責任。當然,團伙成員應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團伙侵權與其他共同侵權不完全相同,其最大的特點是有組織侵權,成員問不僅有意思聯絡,還具有分工,而且有組織者。對此,未來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應予以規定,《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編學者建議稿》已有原則性規定。
(二)樓上落下物致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加害人的法律對策探討樓上落下物致人損害,在我國城市住宅建築業及人口城市化飛速發展的進程中時有發生,已經引起司法界及學界的爭議,成為立法面對的疑難問題之一。
1.案例、學術觀點及立法草案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樓上落下物致人損害不能確認具體加害時,有判決多家嫌疑住戶分擔責任及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兩種截然不同的做法。
鑒於解決實際問題的需要,倉促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八編侵權責任法第56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或者從建築物上脫落、墜落的物品致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的侵權人的,由該建築物的全體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但使用人能證明自己不是具體侵權人的除外。”這顯然是作為無過錯責任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的。
2.對前述案例、學術觀點及立法草案規定的評析前述有關共同危險行為的判決、學者的共同危險行為說及中國民法典草案的相關規定,雖有利於相鄰住戶相互監督,預防共同危險行為的發生,但其不利之處遠大於這一優點。不利之處主要是:
(1)高樓拋物或物品脫落、墜落,並非共同危險行為。所謂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共同實施行為而不知誰為加害人的情況。而高樓落下物品,其加害人只有一個,也就是只有一人向樓下拋擲物品或其物品發生脫落、墜落,而不是相鄰人在同時向樓下拋擲物品或物品同時發生脫落、墜落,因而並不存在共同危險行為,不構成共同危險行為責任。必須指出:不能將共同居住一幢樓或一幢樓的某一單元當做共同危險行為,居住本身並不構成危險,不能將危險的解釋無限擴大。危險行為是發生在某一時刻的積極行為,居住是積極行為、消極行為的組合,不是單純的積極行為。危險行為的發生是針對他人的,居住不是針對他人,而是自己的生活現象,即在自己的居所生活。因此,必須將居住與危險行為加以區別。《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這一規定已經在立法上解決了高樓物品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問題。即高樓發生物品脫落、墜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非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負責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證明自己無過錯的不負責任,如因地震、台風等自然的不可抗力或他人的過錯行為所致,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負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126條的關鍵是要有明確的被告,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明,法律關系不能確定,被害人不能獲得賠償。如依共同危險責任將所有相鄰人告上法庭,則欠缺存在共同危險行為的事實依據,法院無法審理。高樓拋物因屬一般侵權行為,訴訟的前提也需確定具體的加害人,否則,法律關系不明,法院無法審理。
(2)讓居住在同一幢樓或同一單元的住戶分擔責任,會使無辜的責任人感到法律不公平。法律不能冤枉無辜,否則,將失去人們的信任。當今社會的法律也不允許責任株連,我國現在的法律也絕不能實行“鄰裡連坐”。那種實行責任株連的嚴刑苛法是惡法,惡法非法,不能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也有人認為購房人應盡到妥善選擇鄰居的義務。可是我們現今處在城市化、市場化條件下,不可能讓購房人承擔選擇鄰居的義務,購房人無須也不可能對同住一樓的住戶進行選擇。況且,何人可能實施高樓拋物行為,物品脫落、墜落何時會生,也是無法預料的,人們怎麼會作出選擇呢?所以,以選擇鄰居不當追究相鄰人的責任,不能令人誠服。
(3)無論高樓拋物,還是物品脫落、墜落,致人損害後,如系輕微損害,加害人多能主動承擔責任,受害人承受損害也不困難。問題嚴重者,如致人殘廢或死亡,加害人多因責任重大而不主動承擔責任。發生此類事件後,公安部門會積極偵查破案,查明原因與加害人,不能查明加害人的案件只是極少數。總之,高樓落下物品傷人而加害人不明的事例,不可能時常出現,可以通過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或社會救濟的辦法予以解決,不宜采用責任株連的方式。
前述關於高樓拋物加害人不明,適用公平責任讓相鄰人承擔責任的主張,也不甚妥當。適用公平責任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而且必須是加害人不承擔責任不公平。而高樓拋物加害人不明,不能確定損害是誰的過錯所致,但在所有相鄰人中,肯定有人實施了高樓拋物的過錯行為,不符合適用公平責任時雙方均無過錯和加害人確定的條件。因此,該種情形適用公平責任也不公平。
3.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對加害人不明的嚴重受害者實施社會救濟
. 被高樓落下物品傷害而不能確定加害人的,只能實施社會救濟,即通過完善社會保障立法來解決。社會救濟與賠償性質不同,受害人必須是受到嚴重損害,其救濟數額也僅相當於賠償額的一部分。實施社會救濟是由國家的特殊職能決定的,目的是以濟侵權行為法所能,那種不管何種損害都希望通過侵權行為法解決的思想是不完全正確的。
內容截圖:

目錄:
專題一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若干問題探討及疑難問題
研究…………………………………………………(1)
一、共同侵權行為的司法解釋及疑難問題………(1)
二、人身安全保障義務……………………………(9)
三、定作人的侵權責任……………………………(16)
四、構築物、建築物、樹木及其果實致人損害的
賠償責任……………………………………(18)
專題二胎兒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探究………………………(23)
一、引 言…………………………………………(23)
二、比較法上的發展概況…………………………(27)
三、對現有觀點的評介……………………………(37)
四、區分不同侵權情形下的胎兒損害賠償
請求權………………………………………(46)
五、對兩類特別胎兒損害賠償問題的評述………(61)
六、小結…………………………………………(85)
專題三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88)
一、引 言…………………………………………(88)
二、隱私與隱私權概述……………………………(88)
三、隱私權的特性………………………………(102)
. 四、隱私權的法律保護與表達自由……………(119)
五、結論………………………………………(164)
專題四輿論監督與新聞侵害名譽權……………………(165)
一、緒論………………………………………(165)
二、輿論監督與新聞侵害名譽權的基本概念…(166)
三、輿論監督與名譽權的沖突…………………(174)
四、劃分輿論監督與新聞侵害名譽權的基礎…(186)
五、明確劃分兩權界限…………………………(225)
六、結束語………………………………………(233)
專題五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人身傷害賠償責任研究……(234)
一、導論………………………………………(234)
二、學校責任性質的理論分析…………………(235)
三、學校責任歸責原則的理論分析……………(256)
四、學校及其教職員過錯的理論分析…………(266)
五、公、私立學校在承擔責任時是否有必要
作出區分…………………………………(287)
六、現行立法之簡析與未來立法之構想………(296)
專題六_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研究………………………(304)
一、引論:問題的引入…………………………(304)
二、概述:概念及制度沿革……………………(306)
三、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在各國理論及法制上
的表現……………………………………(308)
四、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合理性考察………(320)
五、債權侵害制度所涉及的利益、價值衡量
難題………………………………………(340)
六、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346)
七、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與相關制度之厘清…(366)
八、余論………………………………………(375)
專題七 不正當競爭的民事責任………………………(377)
一、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概述…………………(377)
二、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的概念、性質和歸責
原則………………………………………(383)
三、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389)
四、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的主體界定…………(392)
五、不正當競爭案件的舉證責任………………(395)
六、不正當競爭的民事賠償責任………………(398)
七、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有關疑難問題的
探討………………………………………(401)
後記…………………………………………………………(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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